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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网振荡的现场处理原则 [打印本页]

作者: 电业工人    时间: 2007-4-4 13:25
标题: 电网振荡的现场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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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振荡的现场处理原则

电网振荡的现场处理原则

作者: 能源    时间: 2007-4-4 15:47
利用经济手段调控电力市场<p>  长期以来,对电力的供需矛盾都是用计划经济的手段进行调控的。电力不足了,就对用户进行电量的分配和限制;电富余了,就对发电厂的发电量进行计划安排和限定。这种安排总显得不那么合理。当然,电力是公共事业,电力营销部门不能不顾社会的总体效益去实行谁出高价就把电力卖给谁,谁出价低就不供给谁的做法;同理,也不能不顾历史原因和电厂的还贷能力去实行哪个电厂发电价便宜就收购谁的,哪间电厂发电价高就不收购的做法。但一定比例的计划成份配以一定比例的竞争成份无疑对电力的发展和平衡是有利的。可考虑,在电力较富余的情况下,对电厂实行按发电能力的60%~70%或按其基本还贷、保本能力下达一定的发电指标,按现行的收购价收购,超出计划的电量在各电厂之间进行自由竞争,电网采用谁便宜收购谁的电量。同时对用户也相应地实行配以一定的电量指标,按现行电价收费,超用部分实行较为低价的供应办法,鼓励多用电。用这种经济调控手段不仅可大大刺激用电户的消费,增加市场对电力的需求,同时也可使各电厂之间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不断挖潜上下功夫,并使那些效率高、能耗低的大型发电机组发挥其优势。反之,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其经济手段刚好与上述相反,超发奖励,超用加价。</p><p>  用上述市场经济手段调控电力市场,使电力体现了高来高去,低来低去的商品价格规律,在电力宽松时刺激市场需量的增加,在电力紧缺时自动调控市场的需量。从而达到发电和用电不断趋于平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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