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中国电力科技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257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环保总局:未经核准各省不得公布污染物减排数据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fxlt 发表于 2007-2-9 16:52: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nbsp;&nbsp; 污染物减排数据谁说了算?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公开表态,未经国家核准,各省(区、市)不得自行公布减排数据。而有权发布这一数据的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p>&nbsp;&nbsp;&nbsp; 包括二氧化碳、化学耗氧量等在内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的目标是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期间的约束性指标。受国务院委托,去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区、市)政府以及华能等6家电力集团公司签订了污染物减排目标责任书。 </p><p>&nbsp;&nbsp;&nbsp; 去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三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污染减排目标没有实现。 </p><p>&nbsp;&nbsp;&nbsp; 有专家透露,去年以来,有一些省自行发布了减排数据,而这些数据与国家掌握的数据并不一致。 </p><p>&nbsp;&nbsp;&nbsp; 为此,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发改委日前专门发出通知,强调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p><p>&nbsp;&nbsp;&nbsp;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和严肃性,各地区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并正式发布公报以前,不得公布本地区2006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削减量等数据。这些数据将接受社会监督。 </p>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2#
艾菲尔铁塔 发表于 2007-3-9 08:51:46 | 只看该作者
<p>&nbsp;好!我要新鲜的空气!!</p>[em23][em39]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菲达环保-燃煤电厂烟气“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苏夏-40公里长输低能耗热网技术发明专利及应用实例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中国电力科技网 ( 鲁ICP备09062776号  

GMT+8, 2024-5-17 17:33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