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当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在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应监视消灭事故的进程,并对值班人员发出必要的指示(这些指示不得与值长的命令抵触)。各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按照值长的命令或经值长的允许,把本部门值班长的操作职务暂时解除或加以具体限制,而自行担任本部门的值班职务,并在值长领导下统一行动。 <br/>23. 在变电所处理事故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受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领导。如果变电所主任或电网负责人,当发生事故时正在变电所内,必须注意变电所值班人员的动作,必要时应帮助他们。电网负责人或变电所主任也有权向值班人员发出指示,但这些指示无论如何也不得与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命令相抵触。变电所主任可以临时解除变电所值班人员的职务,自己代行值班,但应立即将此事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 <br/>24.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这些操作可以由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先执行,然后再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 <br/>这些操作的范围和具体步骤,应根据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接线方式、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以及其它现场条件在现场规程中具体规定。系统值班调度员应熟悉这些规程<br/> 下列各项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不待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而由发电厂或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径自执行: <br/>1. 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br/>2. 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br/>3. 运行中的设备有受损伤的威胁时,根据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加以隔离; <br/>4. 当母线电压消灭时,将连接到该母线上的开关拉开; <br/>5. 当厂用电全停或部分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br/>6. 将发电机或发电厂与带电的线路或与某一台(数台)发电机并列; <br/>7. 发电机发生强烈的振荡或失去同期时,按照现场事故处理规程的规定,将该发电机解列。 <hr width="380" size="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