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电厂间联络线过负荷的事故处理 <br/> <br/>27. 为了防止和发电厂间联络线的过负荷,调度所(局)应按设备(如变压器、线路等)允许条件或保持静态稳定条件(当联络线有稳定要求时)确定其极限允许负荷值。 <br/>在确定按设备允许条件的极限允许负荷值时,应考虑到设备的允许事故过负荷数值: <br/>在确定按保持静态稳定条件的极限允许负荷值时,应分别确定下列极限负荷值: <br/>1. 正常极限一一当断开最大容量发电机、变压器或电力线路时,保持事故后静态稳定; <br/>2. 事故极限一一只保护负荷突变时静态稳定。 <br/>27. 为了消除发电厂间联络线的过负荷,值班调度员应命令: <br/>1. 受端部分系统的发电厂增加出力,必要时限制或断开部分负荷,并提高电压; <br/>2. 送端部分系统的发电厂降低出力,并提高电压,其中的周率调整厂应停止调整周率。 <br/>当联络线的负荷已达按稳定条件的事故极限负荷时,则值班调度员应在3-5min内消除其过负荷。 <br/>27. 对于发电厂间联络线负荷的监视及其过负荷的消除,可根据系统的具体条件,委托送端或受端的适当发电厂或地区调度所的值班人员进行。 <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