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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核电行业内的合作形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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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enx 发表于 2009-3-9 12: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span class="nr-xw-nr">全球核电行业内的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企业间、国际企业间、政府间及与联合国核机构间的各种合作形式。<p>自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之后,西方向东方核电运营者提供的技术援助大大增加。世界核运营者协会(WANO)是其中比较有意义的国际援助形式。</p><p>核电行业信息交流主要是在全球在运行的440座核动力堆(分属32个国家)的从业人员之间进行,分为4个层次:国内、双边、地区、国际。</p><p><strong>一、国际间合作</strong></p><p>政府间的国际合作涉及到几个重要的项目:第四代国际核论坛(GIF)、创新型核反应堆与燃料循环国际项目(INPRO)、全球核能伙伴计划(GNEP)、跨国设计评价计划(MDEP)。此外,还有致力于研发核聚变的国际热核堆项目(ITER)。</p><p>1、第四代国际核论坛(GIF)。由美国于2001年发起,主要对6种反应堆概念进行深入研究,目标是2030年投入商业化应用。</p><p>2、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创新型核反应堆与燃料循环国际项目(INPRO)。致力于发展中国家核需求的评价体系,其成员范围较广,有象技术持有人这样的用户,还有27个成员国,其中几个尚无核电站。目前该项目经费来自IAEA预算。</p><p>以上两个组织的目标都是加强安全性,降低造价,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改进核扩散的防御和实体保护。</p><p>3、全球核能伙伴计划(GNEP)。2006年由美国发起,目标是“与其他国家合作,以获取更先进的核技术用于发展新的防止核扩散的再循环技术,以生产更多能源,减少废物,最大程度地降低人们对核扩散的忧虑”。该计划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新的后处理技术,将所有超铀元素(而非反应堆级钸)分离处理;二是先进燃烧(快)堆(ABR),用于消耗核燃料发电时产生的这些超铀元素。其政治意义是限制铀浓缩和乏燃料后处理技术在主要有核国家以外的应用。俄罗斯曾经提出过相应的提议——成立一个接受联合国监管的全球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协作网络,并已将自己的一座铀浓缩厂提交国际监管,与哈萨克斯坦共同控制。</p><p>4、跨国设计评价计划(MDEP)。2005年成立,由经合组织(OECD)核能协会(NEA)牵头,IAEA参与。美国核监管委员会(NRC)曾建议,采用三阶段的程序对新堆型进行国际设计认证。目前加入该计划的国家不多。</p><p>5、世界核运营者协会(WANO)。切尔诺贝利事故之后成立,最大程度提高核电站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1989年WANO在莫斯科召开成立大会,在亚特兰大、莫斯科、巴黎、东京设立四个区域中心,协调中心设在伦敦,联系全球34个国家的115个核电站运营商。运行经验的信息交流是WANO各类计划的基础。每个运行组织都向各自的区域中心提交信息与事件报告,由各区域中心负责,审查报告的清晰性和完整性,然后利用国际交换体系分发到WANO全体成员共享。</p><p>\WANO事件报告:(由WANO成员完成用以进行信息交流)</p><p>(1)事件通告报告:用于当需要采取立即行动以避免同类事件在他处发生时,报告重要的连续性事件,即便尚未完全弄清事件原因。</p><p>(2)事件分析报告:用于当完成全面分析,及后果调查,并确定了直接和根本原因时,报告重要的连续性事件。</p><p>(3)事件主题报告:用于报告两个及以上的包含相同主题或故障区域的事件,由成员直接准备或由WANO区域中心准备。</p><p>(4)其他事件报告:用于报告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可能会关系到其他成员的事件。</p><p>WANO最初的目标之一是组织前苏联全部核电站的运行人员到西方国家的核电站访问,进行技术交流,并组织西方国家人员访问前苏联的每一座核电站。WANO成立两年后,这一目标就圆满完成。在这些区域间的交流访问过程中,促成了现在一直在进行的大量的电站-电站(结对子)合作。</p><p>自从WANO形成一项自愿同行评审计划到2000年中期,已经实施了125次同行评审活动,印度和巴基斯坦的核电站也接受了同行评审。计划的关键节点是,到2003年底前对全球所有核电站中的90%完成同行评审,2005年底前完成100%,从而建立起一套体系,确保每座核电站每3年进行一次运营实绩的外部评审。</p><p>6、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部设在维也纳,有126个成员国,是当前最高级别的和平利用核能与核技术的国际组织。IAEA成立于1957年,是联合国体系内的独立的政府间组织,其国际合作范围覆盖反应堆运行、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人体健康与辐射防护、核保障等各个领域。</p><p>1994年,IAEA组织来自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和西方八国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进行名为“国际RBMK安全性评价项目”,重点是对这种堆型的安全性改进。</p><p>IAEA针对每一种型号的苏联设计反应堆都有类似计划。这些计划是要确定设计和运行上的缺陷,并优化安排安全性改进措施,再根据每种堆型的普遍性问题、电站独有问题以及培训安排后续援助。</p><p>IAEA的技术合作项目,已有效地将欧盟委员会(EC)、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EBRD)、欧洲经合组织核能协会(OECD/NEA)、WANO等组织联系在一起,为前苏联设计反应堆的安全性升级提供援助。</p><p>IAEA还有一项计划,帮助加强前苏联国家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基础设施。目前已完成了全面评估,正在分别对各个国家提供援助。</p><p>IAEA的技术合作项目,尤其是在东欧和中欧国家实施的项目,重点是增强其国家的核监管能力,提高核电站的安全性。在前苏联时期,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核活动都是由俄罗斯专家包办。国家监管当局既缺乏足够的信息,又没有独立性,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目前已在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和亚美尼亚实施了加强核监管的合作项目。</p><p>1997年,在匈牙利的帕克什核电站成立了一个核电站维护培训中心,配备了VVER440/230型反应堆堆芯部分的全部关键部件。该中心的投入使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前苏联设计的早期堆型没有考虑要接受定期的安全性检查或维护。IAEA在之前实施的项目中,不得不采用远程控制装置来检查者种反应堆中人无法进入的区域。该中心经费由匈牙利、IAEA、日本、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提供,为来自东欧、中欧几个国家的核电站运行人员提供培训。</p><p>1995年,相关国家与国际组织成立了一个“联络专家组”(CEG),秘书处设在IAEA。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加强俄罗斯核废物管理的安全性,并促进以解决放射性废物管理事务为目的的国际合作。成员包括,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挪威、俄罗斯、瑞典、英国、美国、欧盟,以及国际应用系统分析机构(IIASA)、国际科学与技术中心(ISTC),同时日本和北欧环境金融集团作为观察员。</p><p>国际科学与技术中心(ISTC)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莫斯科,1992年由欧盟、日本、俄罗斯、美国发起成立。该组织为独联体国家的武器科学家提供将所学用于和平目的的机会。1992年以来,先后有挪威、韩国、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加入ISTC。到2001年3月,ISTC实施的各类计划已为1250个具体项目提供了总计3.35亿美元资金,向超过30000人提供了资助。</p><p>1996年启动的“北极圈军事合作计划”(AMEC)是美国、挪威、俄罗斯建立的三方合作行动。合作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北极圈以内的放射性废物问题、核动力潜艇退役,以及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目前看来,这一计划将由2006年开始的俄罗斯-挪威间5年双边合作所替代。<br/>1985年,经合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建立了一项“核设施退役的国际合作计划”,已取得巨大成功,知识和经验得到了共享。</p><p>从核电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俄罗斯的库尔恰托夫原子能研究院、法国的辐射防护研究所(IPSN)的安全机构、美国核管制委员会(NRC)共同发起了一项4年期研究计划,着力研究如何使核燃料安全地实现更高燃耗。</p><p><strong>二、欧洲范围内的合作</strong></p><p>欧洲范围内的合作,以及欧洲与第三国的合作,分为几个不同的层次。</p><p>1958年根据《罗马条约》之一成立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为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开发活动提供了共同市场。最初其成员只有比利时、法国、前西德、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而现在成员覆盖所有欧盟国家。1990年,前东德作为合并后的德国的一部分得到接纳。条约覆盖了欧盟境内的所有民用核活动,并致力于形成一个核材料的共同市场,以保障核燃料的供应,确保核材料不被用于原定目标以外的用途。EURATOM已和主要的合作活动都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为民用核贸易提供便利;并建立了全面的区域核保障体系,确保已被声明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不再被转作军用。</p><p>在欧盟范围内、东西欧之间,能源合作与能源网络的一体化活动正得到快速发展。这些活动是在欧洲能源宪章、能源宪章条约(ECT)以及泛欧能源网络(TEN)的保障下开展。此外,还有一项协作计划,来指导欧共体与第三国之间的各种能源联系。</p><p>在欧洲,还有来自欧共体的6个国家级机构联合形成一个组织,旨在为东欧国家提供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援助。</p><p><strong>三、其他地区的区域合作</strong></p><p>中南美洲地区的15个国家,在“促进拉美核科学与技术区域合作协定”(ARCAL)框架下,进行研究堆利用、农业核技术、食品辐照等方面的合作活动。</p><p>1972年,亚太地区的15个国家签署了“核科学与技术相关的研究、开发、培训区域合作协议”。过去20年来,在区域合作协议下开展的活动涉及农业、工业、医药、辐射防护、基础核科学等领域。1987年,合作协议的范围由于一个能源和核电规划项目的启动而得到扩大。</p><p>以上提到的几个IAEA计划,事实上都是区域性计划。</p><p><strong>四、双边合作</strong></p><p>国家对国家间合作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对乌克兰。合作范围涵盖核电站许可、运行安全性分析、监督检查程序开发、放射性废物与乏燃料管理、放射性材料安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在医疗、工业方面的应用。</p><p>有一个长期项目,是美国能源部派出工作组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工作,以提升其运行安全性。美国能源部还在俄罗斯和乌克兰建立了培训中心,装备了最新型俄罗斯设计反应堆的模拟机。<br/>美国核管制委员会正在帮助俄罗斯和乌克兰改进两国的监管体系结构。</p><p>过去10年,美国通过一系列活动向俄罗斯提供资金,结果证明大部分是成功的。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合作的重点放在核材料的保护、控制与核算上。第一个实施的是1992年美国国防部提出的威胁降低合作计划(CTR)。1994年,美国能源部也启动了一项类似的独立合作计划,随后在1997年,能源将这些计划统一并加强为“材料保护、控制与核算计划(MPC&amp;A)”。</p><p>1998年根据美俄协议启动的原子城计划(NCI),旨在促进俄罗斯各个原子城(核基地)的军转项目。合作由美国国家核安全局和俄罗斯原子能部具体实施。在此框架下正在建立一项“欧洲原子城计划(ENCI)”,帮助将原子城开发出的技术投入商业化应用。目前,欧盟正在帮助组建一个国际工作组以实施此计划。ENCI被看作是国际科学与技术中心(ISTC)和美国提供的合作活动的补充和协同计划。</p><p>此外,俄罗斯一些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1990年成立的“环境恢复与废物管理两和委员会”(JCCEM),与美国的相应机构和组织形成了紧密的联系。JCCEM以美国能源部和俄罗斯原子能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为基础,目的是协调俄罗斯学术及政府实验室与美国国家实验室之间就核废物管理与处置方面的协作项目。美国能源部也通过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协调委员会(JCC)与俄罗斯科学院进行合作。</p><p>法国一直与保加利亚在核电站安全与辐射监督方面进行合作,与巴基斯坦在农用、医用、环境、工业核技术以及辐射防护方面进行合作,与乌克兰就核燃料循环和废物处理技术进行合作。<br/>日本一直在为来自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的核电站关键岗位人员提供全面核安全培训。</p><p>此外,芬兰在与俄罗斯进行核火灾安全合作,瑞典与立陶宛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合作,澳大利亚与前东德进行铀采矿活动清洁方面的合作。</p><p>在WANO和欧盟技术援助计划的支持下,西欧几个主要的核工业企业着重向10个具体的核电站提供援助,主要是东欧的在运行VVER型反应堆,分别为:RWE公司(德国)援助巴拉科沃核电站(俄罗斯),Tractabel公司(比利时)援助加里宁核电站(俄罗斯),EDF公司(法国)援助科拉核电站(俄罗斯)和罗夫诺核电站(乌克兰),Magnox电力公司(英国)援助列宁格勒核电站(俄罗斯),BE公司(英国能源)援助斯摩棱斯克核电站(俄罗斯),DTN公司(西班牙)援助南乌克兰核电站,GKN公司(德国)援助扎波罗热核电站(乌克兰)。此外,NERSA公司(法国)援助别里雅斯克核电站(俄罗斯)和阿克图核电站(哈萨克斯坦),都是快中子增殖反应堆。</p><p>在企业对企业间合作的层次上,西欧国家的许多核电站与中欧、俄罗斯以及新独立国家的核电站进行“结对子”援助。</p><p>这种合作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布吉核电站与乌克兰扎波罗热核电站的结对子合作,主要包括电站组织结构、运行、停堆与换料中的安全性、维护等。</p><p>1992年以来,德国核电站运营者启动了一项与东欧VVER堆型核电站结对子的计划,目前已结成16个合作对子,还组织了很多交流访问。</p><p><strong>五、国内合作<br/></strong>美国1979年在亚特兰大成立了核电运行研究院(INPO),全美所有拥有运行或在建核电站的企业都是其成员。INPO的主要工作有:</p><p>(1)对报告事件的分析,习得经验的分发;</p><p>(2)促进信息和良好实践在所有核电企业间的交流;</p><p>(3)参照国际最佳实践进行定标;</p><p>(4)与业内共同开发一套10个性能指标组成的评价体系,并进行监督;</p><p>(5)承担评价和同行评审计划。</p><p>举例来说,1995年INPO从美国国内核电企业选派13名专家组成一个定标队,对普遍认为是全球运行业绩最好的芬兰和西班牙的沸水堆运行管理进行评估。</p><p>在日本,电力工业中央研究院通过其下属的核信息中心,向日本国内拥有核电站的电力企业提供类似服务。</p><p>两个研究院与其他拥有核电站国家的相应机构都保持相互联系和交流。</p><p><strong>六、核安全改进基金</strong></p><p>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EBRD)代表24国集团、欧盟管理3个核安全基金,目前认缴资金已达到15亿欧元,分别为:核安全帐户(NSA),用于保加利亚、立陶宛、斯洛伐克的国际核退役支持基金(IDSF),切尔诺贝利掩蔽基金(CSF)。EBRD为之提供技术、财务、法律和管理服务。</p><p>7国集团在1992年7月的慕尼黑峰会上,启动了一项多边行动计划,帮助提升东欧国家核电站安全性。1993年2月,7国集团正式提议,EBRD建立一个核安全帐户,接受捐助国的捐助,用于资助核安全项目。利用该帐户资金实施的第一批4个项目分别用于保加利亚科兹洛杜伊核电站、立陶宛伊格纳林纳核电站、俄罗斯列宁格勒、新沃罗夫涅、科拉核电站、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安全升级改造。</p><p>核安全援助协调中心数据显示,西方为东欧国家实施了700多个核安全相关项目,援助总计接近10亿美元。</p><p>欧盟也通过各种机构和计划提供核安全方面的帮助,如,TACIS(向原独联体国家提供)和PHARE(向包括巴尔干地区国家在内的东欧国家提供)计划,以及各种基金。此外,欧盟的主要金融机构——欧洲投资银行(EIB),为EURATOM管理一项14亿美元的贷款,用于资助东欧,尤其是拥有较新型号VVER反应堆国家的核安全项目。欧洲委员会的运输与能源理事会负有核安全的直接责任,也提供资金进行相关项目。</p><p>美国进出口银行已为捷克国家电力公司(CEZ)提供3.17亿美元的贷款担保,以确保西屋公司帮助CEZ完成泰梅林核电站2座较新型号VVER反应堆的升级改造。2座堆最初装备的仪控系统已被拆除,并更换为西方最先进的数字化仪控系统。</p><p><strong>七、核责任<br/></strong>由于缺乏充分的第三者责任保护,阻碍了对部分国家前苏联设计反应堆进行技术改造的实施。西方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担心一旦发生事故,自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p><p>这方面的主要立法包括,1963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巴黎公约及其于1988年通过的联合议定书。1997年9月,来自80多个国家的代表通过了一项修订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还通过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p><p>除哈萨克斯坦外,所有拥有核设施的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国家都已签署了维也纳公约。不过,俄罗斯直到1996年才签署并等待杜马批准,乌克兰直到1996年才成为缔约国。这就造成了根据援助协议提供的部分西方设备延期交付到这些国家。西方供应商的担忧扩展到邻近的波罗的海国家和白俄罗斯,从而造成了延期交付,并引起赔偿要求。拉托维亚是最后一个同意加入公约(1995年)的波罗的海国家,白俄罗斯直到1998年才成为缔约国。有趣的是,没有任何一个西欧国家成为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尽管西班牙和英国签署了公约</p></span></p><p>自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之后,西方向东方核电运营者提供的技术援助大大增加。世界核运营者协会(WANO)是其中比较有意义的国际援助形式。</p><p>核电行业信息交流主要是在全球在运行的440座核动力堆(分属32个国家)的从业人员之间进行,分为4个层次:国内、双边、地区、国际。</p><p><strong>一、国际间合作</strong></p><p>政府间的国际合作涉及到几个重要的项目:第四代国际核论坛(GIF)、创新型核反应堆与燃料循环国际项目(INPRO)、全球核能伙伴计划(GNEP)、跨国设计评价计划(MDEP)。此外,还有致力于研发核聚变的国际热核堆项目(ITER)。</p><p>1、第四代国际核论坛(GIF)。由美国于2001年发起,主要对6种反应堆概念进行深入研究,目标是2030年投入商业化应用。</p><p>2、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创新型核反应堆与燃料循环国际项目(INPRO)。致力于发展中国家核需求的评价体系,其成员范围较广,有象技术持有人这样的用户,还有27个成员国,其中几个尚无核电站。目前该项目经费来自IAEA预算。</p><p>以上两个组织的目标都是加强安全性,降低造价,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改进核扩散的防御和实体保护。</p><p>3、全球核能伙伴计划(GNEP)。2006年由美国发起,目标是“与其他国家合作,以获取更先进的核技术用于发展新的防止核扩散的再循环技术,以生产更多能源,减少废物,最大程度地降低人们对核扩散的忧虑”。该计划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新的后处理技术,将所有超铀元素(而非反应堆级钸)分离处理;二是先进燃烧(快)堆(ABR),用于消耗核燃料发电时产生的这些超铀元素。其政治意义是限制铀浓缩和乏燃料后处理技术在主要有核国家以外的应用。俄罗斯曾经提出过相应的提议——成立一个接受联合国监管的全球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协作网络,并已将自己的一座铀浓缩厂提交国际监管,与哈萨克斯坦共同控制。</p><p>4、跨国设计评价计划(MDEP)。2005年成立,由经合组织(OECD)核能协会(NEA)牵头,IAEA参与。美国核监管委员会(NRC)曾建议,采用三阶段的程序对新堆型进行国际设计认证。目前加入该计划的国家不多。</p><p>5、世界核运营者协会(WANO)。切尔诺贝利事故之后成立,最大程度提高核电站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1989年WANO在莫斯科召开成立大会,在亚特兰大、莫斯科、巴黎、东京设立四个区域中心,协调中心设在伦敦,联系全球34个国家的115个核电站运营商。运行经验的信息交流是WANO各类计划的基础。每个运行组织都向各自的区域中心提交信息与事件报告,由各区域中心负责,审查报告的清晰性和完整性,然后利用国际交换体系分发到WANO全体成员共享。</p><p>\WANO事件报告:(由WANO成员完成用以进行信息交流)</p><p>(1)事件通告报告:用于当需要采取立即行动以避免同类事件在他处发生时,报告重要的连续性事件,即便尚未完全弄清事件原因。</p><p>(2)事件分析报告:用于当完成全面分析,及后果调查,并确定了直接和根本原因时,报告重要的连续性事件。</p><p>(3)事件主题报告:用于报告两个及以上的包含相同主题或故障区域的事件,由成员直接准备或由WANO区域中心准备。</p><p>(4)其他事件报告:用于报告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可能会关系到其他成员的事件。</p><p>WANO最初的目标之一是组织前苏联全部核电站的运行人员到西方国家的核电站访问,进行技术交流,并组织西方国家人员访问前苏联的每一座核电站。WANO成立两年后,这一目标就圆满完成。在这些区域间的交流访问过程中,促成了现在一直在进行的大量的电站-电站(结对子)合作。</p><p>自从WANO形成一项自愿同行评审计划到2000年中期,已经实施了125次同行评审活动,印度和巴基斯坦的核电站也接受了同行评审。计划的关键节点是,到2003年底前对全球所有核电站中的90%完成同行评审,2005年底前完成100%,从而建立起一套体系,确保每座核电站每3年进行一次运营实绩的外部评审。</p><p>6、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部设在维也纳,有126个成员国,是当前最高级别的和平利用核能与核技术的国际组织。IAEA成立于1957年,是联合国体系内的独立的政府间组织,其国际合作范围覆盖反应堆运行、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人体健康与辐射防护、核保障等各个领域。</p><p>1994年,IAEA组织来自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和西方八国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进行名为“国际RBMK安全性评价项目”,重点是对这种堆型的安全性改进。</p><p>IAEA针对每一种型号的苏联设计反应堆都有类似计划。这些计划是要确定设计和运行上的缺陷,并优化安排安全性改进措施,再根据每种堆型的普遍性问题、电站独有问题以及培训安排后续援助。</p><p>IAEA的技术合作项目,已有效地将欧盟委员会(EC)、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EBRD)、欧洲经合组织核能协会(OECD/NEA)、WANO等组织联系在一起,为前苏联设计反应堆的安全性升级提供援助。</p><p>IAEA还有一项计划,帮助加强前苏联国家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基础设施。目前已完成了全面评估,正在分别对各个国家提供援助。</p><p>IAEA的技术合作项目,尤其是在东欧和中欧国家实施的项目,重点是增强其国家的核监管能力,提高核电站的安全性。在前苏联时期,这些国家几乎所有的核活动都是由俄罗斯专家包办。国家监管当局既缺乏足够的信息,又没有独立性,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目前已在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乌克兰和亚美尼亚实施了加强核监管的合作项目。</p><p>1997年,在匈牙利的帕克什核电站成立了一个核电站维护培训中心,配备了VVER440/230型反应堆堆芯部分的全部关键部件。该中心的投入使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前苏联设计的早期堆型没有考虑要接受定期的安全性检查或维护。IAEA在之前实施的项目中,不得不采用远程控制装置来检查者种反应堆中人无法进入的区域。该中心经费由匈牙利、IAEA、日本、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提供,为来自东欧、中欧几个国家的核电站运行人员提供培训。</p><p>1995年,相关国家与国际组织成立了一个“联络专家组”(CEG),秘书处设在IAEA。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加强俄罗斯核废物管理的安全性,并促进以解决放射性废物管理事务为目的的国际合作。成员包括,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挪威、俄罗斯、瑞典、英国、美国、欧盟,以及国际应用系统分析机构(IIASA)、国际科学与技术中心(ISTC),同时日本和北欧环境金融集团作为观察员。</p><p>国际科学与技术中心(ISTC)是一个政府间组织,总部设在莫斯科,1992年由欧盟、日本、俄罗斯、美国发起成立。该组织为独联体国家的武器科学家提供将所学用于和平目的的机会。1992年以来,先后有挪威、韩国、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加入ISTC。到2001年3月,ISTC实施的各类计划已为1250个具体项目提供了总计3.35亿美元资金,向超过30000人提供了资助。</p><p>1996年启动的“北极圈军事合作计划”(AMEC)是美国、挪威、俄罗斯建立的三方合作行动。合作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北极圈以内的放射性废物问题、核动力潜艇退役,以及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目前看来,这一计划将由2006年开始的俄罗斯-挪威间5年双边合作所替代。<br/>1985年,经合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建立了一项“核设施退役的国际合作计划”,已取得巨大成功,知识和经验得到了共享。</p><p>从核电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俄罗斯的库尔恰托夫原子能研究院、法国的辐射防护研究所(IPSN)的安全机构、美国核管制委员会(NRC)共同发起了一项4年期研究计划,着力研究如何使核燃料安全地实现更高燃耗。</p><p><strong>二、欧洲范围内的合作</strong></p><p>欧洲范围内的合作,以及欧洲与第三国的合作,分为几个不同的层次。</p><p>1958年根据《罗马条约》之一成立的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为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开发活动提供了共同市场。最初其成员只有比利时、法国、前西德、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而现在成员覆盖所有欧盟国家。1990年,前东德作为合并后的德国的一部分得到接纳。条约覆盖了欧盟境内的所有民用核活动,并致力于形成一个核材料的共同市场,以保障核燃料的供应,确保核材料不被用于原定目标以外的用途。EURATOM已和主要的合作活动都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为民用核贸易提供便利;并建立了全面的区域核保障体系,确保已被声明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不再被转作军用。</p><p>在欧盟范围内、东西欧之间,能源合作与能源网络的一体化活动正得到快速发展。这些活动是在欧洲能源宪章、能源宪章条约(ECT)以及泛欧能源网络(TEN)的保障下开展。此外,还有一项协作计划,来指导欧共体与第三国之间的各种能源联系。</p><p>在欧洲,还有来自欧共体的6个国家级机构联合形成一个组织,旨在为东欧国家提供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援助。</p><p><strong>三、其他地区的区域合作</strong></p><p>中南美洲地区的15个国家,在“促进拉美核科学与技术区域合作协定”(ARCAL)框架下,进行研究堆利用、农业核技术、食品辐照等方面的合作活动。</p><p>1972年,亚太地区的15个国家签署了“核科学与技术相关的研究、开发、培训区域合作协议”。过去20年来,在区域合作协议下开展的活动涉及农业、工业、医药、辐射防护、基础核科学等领域。1987年,合作协议的范围由于一个能源和核电规划项目的启动而得到扩大。</p><p>以上提到的几个IAEA计划,事实上都是区域性计划。</p><p><strong>四、双边合作</strong></p><p>国家对国家间合作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对乌克兰。合作范围涵盖核电站许可、运行安全性分析、监督检查程序开发、放射性废物与乏燃料管理、放射性材料安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在医疗、工业方面的应用。</p><p>有一个长期项目,是美国能源部派出工作组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工作,以提升其运行安全性。美国能源部还在俄罗斯和乌克兰建立了培训中心,装备了最新型俄罗斯设计反应堆的模拟机。<br/>美国核管制委员会正在帮助俄罗斯和乌克兰改进两国的监管体系结构。</p><p>过去10年,美国通过一系列活动向俄罗斯提供资金,结果证明大部分是成功的。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合作的重点放在核材料的保护、控制与核算上。第一个实施的是1992年美国国防部提出的威胁降低合作计划(CTR)。1994年,美国能源部也启动了一项类似的独立合作计划,随后在1997年,能源将这些计划统一并加强为“材料保护、控制与核算计划(MPC&amp;A)”。</p><p>1998年根据美俄协议启动的原子城计划(NCI),旨在促进俄罗斯各个原子城(核基地)的军转项目。合作由美国国家核安全局和俄罗斯原子能部具体实施。在此框架下正在建立一项“欧洲原子城计划(ENCI)”,帮助将原子城开发出的技术投入商业化应用。目前,欧盟正在帮助组建一个国际工作组以实施此计划。ENCI被看作是国际科学与技术中心(ISTC)和美国提供的合作活动的补充和协同计划。</p><p>此外,俄罗斯一些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1990年成立的“环境恢复与废物管理两和委员会”(JCCEM),与美国的相应机构和组织形成了紧密的联系。JCCEM以美国能源部和俄罗斯原子能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为基础,目的是协调俄罗斯学术及政府实验室与美国国家实验室之间就核废物管理与处置方面的协作项目。美国能源部也通过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协调委员会(JCC)与俄罗斯科学院进行合作。</p><p>法国一直与保加利亚在核电站安全与辐射监督方面进行合作,与巴基斯坦在农用、医用、环境、工业核技术以及辐射防护方面进行合作,与乌克兰就核燃料循环和废物处理技术进行合作。<br/>日本一直在为来自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的核电站关键岗位人员提供全面核安全培训。</p><p>此外,芬兰在与俄罗斯进行核火灾安全合作,瑞典与立陶宛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合作,澳大利亚与前东德进行铀采矿活动清洁方面的合作。</p><p>在WANO和欧盟技术援助计划的支持下,西欧几个主要的核工业企业着重向10个具体的核电站提供援助,主要是东欧的在运行VVER型反应堆,分别为:RWE公司(德国)援助巴拉科沃核电站(俄罗斯),Tractabel公司(比利时)援助加里宁核电站(俄罗斯),EDF公司(法国)援助科拉核电站(俄罗斯)和罗夫诺核电站(乌克兰),Magnox电力公司(英国)援助列宁格勒核电站(俄罗斯),BE公司(英国能源)援助斯摩棱斯克核电站(俄罗斯),DTN公司(西班牙)援助南乌克兰核电站,GKN公司(德国)援助扎波罗热核电站(乌克兰)。此外,NERSA公司(法国)援助别里雅斯克核电站(俄罗斯)和阿克图核电站(哈萨克斯坦),都是快中子增殖反应堆。</p><p>在企业对企业间合作的层次上,西欧国家的许多核电站与中欧、俄罗斯以及新独立国家的核电站进行“结对子”援助。</p><p>这种合作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布吉核电站与乌克兰扎波罗热核电站的结对子合作,主要包括电站组织结构、运行、停堆与换料中的安全性、维护等。</p><p>1992年以来,德国核电站运营者启动了一项与东欧VVER堆型核电站结对子的计划,目前已结成16个合作对子,还组织了很多交流访问。</p><p><strong>五、国内合作<br/></strong>美国1979年在亚特兰大成立了核电运行研究院(INPO),全美所有拥有运行或在建核电站的企业都是其成员。INPO的主要工作有:</p><p>(1)对报告事件的分析,习得经验的分发;</p><p>(2)促进信息和良好实践在所有核电企业间的交流;</p><p>(3)参照国际最佳实践进行定标;</p><p>(4)与业内共同开发一套10个性能指标组成的评价体系,并进行监督;</p><p>(5)承担评价和同行评审计划。</p><p>举例来说,1995年INPO从美国国内核电企业选派13名专家组成一个定标队,对普遍认为是全球运行业绩最好的芬兰和西班牙的沸水堆运行管理进行评估。</p><p>在日本,电力工业中央研究院通过其下属的核信息中心,向日本国内拥有核电站的电力企业提供类似服务。</p><p>两个研究院与其他拥有核电站国家的相应机构都保持相互联系和交流。</p><p><strong>六、核安全改进基金</strong></p><p>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EBRD)代表24国集团、欧盟管理3个核安全基金,目前认缴资金已达到15亿欧元,分别为:核安全帐户(NSA),用于保加利亚、立陶宛、斯洛伐克的国际核退役支持基金(IDSF),切尔诺贝利掩蔽基金(CSF)。EBRD为之提供技术、财务、法律和管理服务。</p><p>7国集团在1992年7月的慕尼黑峰会上,启动了一项多边行动计划,帮助提升东欧国家核电站安全性。1993年2月,7国集团正式提议,EBRD建立一个核安全帐户,接受捐助国的捐助,用于资助核安全项目。利用该帐户资金实施的第一批4个项目分别用于保加利亚科兹洛杜伊核电站、立陶宛伊格纳林纳核电站、俄罗斯列宁格勒、新沃罗夫涅、科拉核电站、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安全升级改造。</p><p>核安全援助协调中心数据显示,西方为东欧国家实施了700多个核安全相关项目,援助总计接近10亿美元。</p><p>欧盟也通过各种机构和计划提供核安全方面的帮助,如,TACIS(向原独联体国家提供)和PHARE(向包括巴尔干地区国家在内的东欧国家提供)计划,以及各种基金。此外,欧盟的主要金融机构——欧洲投资银行(EIB),为EURATOM管理一项14亿美元的贷款,用于资助东欧,尤其是拥有较新型号VVER反应堆国家的核安全项目。欧洲委员会的运输与能源理事会负有核安全的直接责任,也提供资金进行相关项目。</p><p>美国进出口银行已为捷克国家电力公司(CEZ)提供3.17亿美元的贷款担保,以确保西屋公司帮助CEZ完成泰梅林核电站2座较新型号VVER反应堆的升级改造。2座堆最初装备的仪控系统已被拆除,并更换为西方最先进的数字化仪控系统。</p><p><strong>七、核责任<br/></strong>由于缺乏充分的第三者责任保护,阻碍了对部分国家前苏联设计反应堆进行技术改造的实施。西方的承包商和供应商担心一旦发生事故,自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p><p>这方面的主要立法包括,1963年核损害民事责任维也纳公约,1960年核能领域第三者责任巴黎公约及其于1988年通过的联合议定书。1997年9月,来自80多个国家的代表通过了一项修订维也纳公约的议定书,还通过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p><p>除哈萨克斯坦外,所有拥有核设施的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国家都已签署了维也纳公约。不过,俄罗斯直到1996年才签署并等待杜马批准,乌克兰直到1996年才成为缔约国。这就造成了根据援助协议提供的部分西方设备延期交付到这些国家。西方供应商的担忧扩展到邻近的波罗的海国家和白俄罗斯,从而造成了延期交付,并引起赔偿要求。拉托维亚是最后一个同意加入公约(1995年)的波罗的海国家,白俄罗斯直到1998年才成为缔约国。有趣的是,没有任何一个西欧国家成为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尽管西班牙和英国签署了公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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