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br/>第三章 事故调查<br/>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br/>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br/>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br/> (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br/> (二)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br/> (三)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br/>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